事故发生后如何赔偿一直是受害方最关心的问题,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体现了对行人的充分尊重,否定了“撞了白撞” ,那么,行人在铁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也应遵循这个法则?
事件回放 :这段铁路线,20天撞死9个人
10月2日,对于焦作的王胜利一家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将这个三口之家击打得支离破碎。
这天下午1点多,吃过午饭的王胜利趁着黄金周休息,骑上摩托车带着妻子和女儿,匆匆赶往市区。途径郊区墙南村南面一个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一列由西向东的火车疾驰而来,由南向北的王胜利看通过无望,就将摩托车停在了另一个铁道上等待火车通过。此时的王胜利哪里注意到,就在他刚刚停下不久,自东向西也疾驰而来一列火车,灾难瞬间发生,王胜利的妻子和女儿当场被撞死,王胜利被撞成重伤。
10月3日,距离王胜利一家出事地点偏西2公里的同一条铁路线上,又有一人命丧滚滚铁轮下。而这已经是自10月1日以来,在这段铁路线上发生的第五起恶性事故,6死1伤,加上9月21日、9月29日、10月8日的3起事故,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在这段不足5公里长的铁路线内,共有9死1伤的惨剧发生。
现场目击:提速路段道口无人看守,涵洞废弃,人车抢行
10月15日,记者在一位出租车师傅的带领下,来到位于墙南村南面的这个多事道口。
有警示牌但无人看守。还未走上横穿铁路的小路,一块醒目的“事故多发道口,提速区段小心火车”黄底黑字警示牌首先映入记者的眼帘,小路的另一边竖有一个“小心火车”的警示牌。穿过铁路,记者发现,这个地处提速路段的道口是一个无人看守道口,在铁路南面施工的几名村民告诉记者,道口的东边约20米的地方有一个涵洞,不过由于涵洞经常积水,已经废弃了将近20年,这些年过往的行人和车辆都是横穿铁路过来的。
繁忙路段,5分钟一列火车,2分钟3辆机动车。10时14分,记者开始观察来往的火车和过往的机动车,从10时14分到11时整,从这个道口疾弛而过的火车达到10列,平均不到5分钟一列,并且时速至少都在每小时八九十公里以上,而过往道口的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等各种机动车就达到了70多辆。在此施工的村民告诉记者,这个道口最繁忙的时间在早7点至9点和下午4点以后,那时候过往的车辆几乎是一辆接一辆。
与火车抢道,这些人无所畏惧。10时41分,一列火车呼啸着自东向西疾弛而来,而一位骑着摩托车,带着小孩的父亲不顾火车刺耳的鸣笛,依然“坦然”闯关;10时47分,又一辆摩托车急匆匆穿越生死线,10时50分,又一辆摩托车迎着火车穿行。。。。。。在记者观察的不到一个小时内,共有三辆摩托车、一辆自行车、一辆面包车不顾生死穿行。附近村民告诉记者,这段铁路是提速路段,可过往的行人和车辆有许多就是对警示牌视而不见,不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交通规则,拿生命当儿戏。再者就是今年市区治理超载,许多载重车都绕道从这里走,这些车过道口时是上坡,要放慢速度,有的还要停下,这样起车慢,走的慢,一但有火车过,极易酿成事故,今年春天一个拉水泥的农用三轮车就因为过铁道时突然熄火被撞出近20米,司机当场死亡。
在这个道口,记者还发现,紧挨铁路沿线的北面,有长约百米的一排厂房,这是墙南村里的一个螺钉厂,村民们说,只要厂里生产,隆隆的机器声能掩饰住两公里外火车的轰鸣声,由北向南过道口的人和车辆不到铁道边根本看不到从西向东的火车。一位姓张的维修工告诉记者,现在的火车都是电力机车,噪音小,这几年火车一直提速,现在这条线上的列车至少都在八九十公里,到2005年要达到每小时140公里,到时候象这样的无人看守道口可能要取消。
暂行文件25年后还管用
事故发生后如何赔偿一直是受害方最关心的问题,可是20世纪90年代就禁止流通的粮票,而今却在处理铁路交通赔偿案件时得以“流通”。记者在郑州铁路局采访时了解到,目前铁路部门进行事故赔偿的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印发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除给“解决粮票”外,对事故死亡者赔偿80元到150元。这让刚刚因火车事故失去亲人的王胜利等受害者及其家人感到难以接受。
记者注意到,该《规定》第六条“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有这样的字样:凡违反本规定有 关条款,造成伤亡的,……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郑州铁路局焦作北站安全科的付平安强调说,根据这些规定,凡在铁路线上与火车相撞发生事故的,铁路部门均不负责,但会给予死者家属300元的“安葬费和救济金”。
铁路部门:火车撞人有法可依,撞了白撞有说法
事故发生后如何赔偿一直是受害方最关心的问题,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体现了对行人的充分尊重,否定了“撞了白撞” ,那么,行人在铁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也应遵循这个法则?
付平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目前的铁路有正线和专线,正线如京广线、陇海线,这些线路车流密度大,车速高,两边都有隔离栏,一般的专线(支线)不设隔离栏。按照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文件规定,严禁行人穿越股道,在车站逗留,在铁路沿线捡拾杂物,不准顺线行走,两边路基不准行人,如果违反这些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由行人完全承担,即火车“撞了白撞”。
付平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於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就铁路撞死人是否白撞一事,郑州铁路分局安全检查室的一位姓焦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其实对于火车撞死人来说,并不是像民间传说的‘撞了白撞’。一旦发生路外人员的伤亡事故,铁路部门会成立调查委员会,对事故的性质和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判断事故责任。如果是路人横穿铁路、在铁路路基上行走、坐卧钢轨、抢越铁道路口发生意外,那么完全是自己的责任。甚至给铁路造成损失者,还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如果属于铁路方面的责任造成路外人员伤亡者,其医疗费、安葬费等由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也就是说,出于人道主义精神,铁路方面会给予抚恤费,但这个数额很少,仅几百元而已。其实现在有关这方面的事一般都按照《铁路法》的规定来处理。”
火车撞人不白撞,出事故优先适用《铁路法》
郑州国基律师事务所的张伟认为,一般情况下,火车撞人是不主张赔偿的,因为火车有比较固定的行车时间和运行轨道,铁路道口也有护栏和警示信号,行人横穿铁道发生意外,自身过错较大,而火车不能像汽车一样在短距离内及时停车,过错较小甚至无过错。如果是铁路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所以说火车撞死人,并非是“撞了白撞”,该怎么赔偿是有法律规定的,而法律也不是仅指1979年的那个暂行规定,《铁路法》的效力应当高于那个用了25年的暂行规定。因此对于火车撞死人的事故来说,如何处理《铁路法》有规定的,应当优先考虑的是《铁路法》,尽管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的火车撞人事故中,都拿这个暂行规定作“挡箭牌”,依据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受害人或其亲属如果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暂行25年的文件,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铁路法对火车撞人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并作出处理。
张伟说:其实,我倒觉得,如果没有这个25年前的“暂行规定”,对于火车撞死人来说,还真是有“撞了白撞”之说。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就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从《铁路法》的规定看,如果火车撞死人,有些情况下,铁路运输企 业是可以免责的,也就是说可以“撞了白撞”。而因为有了这个沿用了25年的“暂行规定”,受害人即使是属于“撞了白撞”的情况,由于家庭困难等原因,还能得到最多300元的救济。虽然钱少,但总归不是“撞了白撞”吧。
但是有了这么个规定,是不是所有的火车撞死人都是最多只能得到300元的赔偿呢?这种理解和认识是不对的。因为我国《铁路法》规定得也很明确,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企业应当承担责任。这里的人身伤亡,就包括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那么,铁路企业的责任该如何承担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以,火车撞死人,该怎么赔偿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应当指出的是,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原则,要想让铁路企业赔偿的前提应当是铁路企业有过错。
有人认为,这个暂行25年的文件怎么还在用?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也适用17年之久了,法律的效力跟实施的年限没有关系。所以,我认为,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这个文件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几个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的情况,这里面就有个效力层次问题,我国《立法法》对此是有专门的规定的。对于火车撞死人这样的事来说,《铁路法》是“法律”且是“新法”,其效力显然应当高于这个沿用了25年的“暂行规定”。因此对于火车撞死人的事故来说,如何处理《铁路法》是有规定的,所以应当优先考虑的是《铁路法》,而不是这个用了25年的“暂行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如果无论是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火车撞人事故,都拿这个“暂行规定”做“挡箭牌”,依据“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无疑是不对的。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处理事故的依据,进行相应的赔偿。1979年的文件是25年前的文件,如今人们的价值观、法制观都发生了改变,经济消费观念也与以前大不相同,那个暂行法规已失去了严密性。同时文件中的陪偿标准也显然已不符合现实的情况,目前河南的丧葬费要在300元左右,其他经济发达的城市则更多。我认为,铁路部门赔偿的丧葬费等应为5000元-10000元才比较合理。目前,我国法律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在实际中可以依据《民法》中的有关人身伤害的规定来处理。”张伟认为。受害人或其亲属如果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暂行25年的文件,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铁路法》对火车撞人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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