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设备办公室 铁道部计划司 文件
设 办 〔1995〕 6号
关于颁发〈铁路环境保护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铁路环境保护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规定,并结合铁路的实际,制定〈铁路环境保护设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铁 路 环 境 保 护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及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 设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铁路环境保护设备(下称环保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环保设备是指: 铁路运输、基建及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保护和改善环境, 用于净化处理、处置、防护及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构筑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部属各单位构成固定资产的环保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 环保设备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环保设备的管理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各单位都要有一名领导干部负责环保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设备、房屋建筑管理部门应把环保设备纳入正常管理轨道,与其他生产设备一样实行全过程归口综合管理。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协助设备管理部门做好对环保设备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 工作,共同搞好环保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二 章 前 期 管 理
第七条 环保设备的选型购置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充分考虑设备的适用性、可靠性和 经济性,选用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正式鉴定并确定推广应用技术成熟、高效节能的环保设备。
第八条 自制环保设备设计方案的研究审查应有设备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参加,并严格 按设计方案和技术条件要求制造。
第九条 自制环保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由制造单位、使用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组织设备验收。
第十条 利用外资贷款进口或引进环保设备必须进行考察论证,项目必须先报计划司批 准,并按设备进出口有关规定办理。
第 三 章 基 础 管 理
第十一条 环保设备验收合格后,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必须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并有说明书、履历簿、图纸和完整的原始资料。设备分类及编号参照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TB一2338一93)和房屋建筑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环保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 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 对自制或购置的非标环保设备都应由设备主管部门参照同类设备确定复杂系 数,制定修程年限、修程范围及标准,纳入设备维修计划。
第 四 章 运 用 及 维 修 管 理
第十四条 环保设备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和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运用。
第十五条 环保设备运用前,必须建立设备运用保养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标准。
第十六条 设备运用必须执行两定(定人、定设备)的规定,对上岗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恪者不能上岗。
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交接班运行记录,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环保设备按规定年限修程范围.由设备主管部门列入设备大修、更新、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资金、材料、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九条 环保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停饥检查,并积极组织修复。凡48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向设备和环保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申办暂停使用报告。
第二十条 设备的停用和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设备和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建立正常的安全检查制度,环保设备都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及防护设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环保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用、影响正常使用均视为事故或故障。一般故障及时组织排除,构成事故应组织调查,并按“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 五 章 检 查 评 比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的对环保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和评 比,具体方法结合“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及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对环保设备使用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管理混乱、违法乱纪、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提到的问题, 仍按“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 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 由铁道部设备办公室负责解释。
|